问题 |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
释义 |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欺骗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应予撤销。因此,撤销变更登记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只是一种对已经实施的不当行政许可的行政纠正。 法律分析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被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骗取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欺骗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应予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变更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欺骗登记机关而采取的,针对的仅仅是无效登记行为,属于对已经实施的不当行政许可的行政纠正,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 立法体例表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不包括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对撤销公司登记作出规定,但只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 拓展延伸 撤销变更登记属于哪种行政处理措施? 撤销变更登记属于行政处理措施中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撤销变更登记等措施,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撤销变更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经办理好的变更登记手续,使相关企业或个人失去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从而达到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行政许可秩序的目的。 在撤销变更登记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对撤销变更登记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撤销变更登记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结语 总之,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其基于当事人欺骗登记机关而采取,针对的是无效登记行为,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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