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这种情况双方没有结婚证可以起诉离婚;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导致没有结婚证的,则双方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 如果是结婚证丢失的,则需要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向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后才可以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