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坦颂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仔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绝信汪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