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的分立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分立是指1个公司依法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1个公司分离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1个以上新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1个公司分解为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设立2个或者2个以上新公司。 一、公司分立债务承担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公司存续怎么办理 1、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分立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分立的原因与目的、分立后公司的法律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安排。2、股东会作出决议,其中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存续公司、新设公司及新设公司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申请变更、注销或开业登记;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公司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涉及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对于涉及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换股吸收合并的流程 1.拟合并的公司必须通过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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