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山市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一致: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1、职工因为需要购买、建造自住房屋的,或者想用公积金去偿还购买房屋的贷款本息的;2、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调离中山市,或者将户籍迁出中山市,在外地定居;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