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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屏证据法院不认可真实性
释义
    录屏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录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录屏的生成时间、存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录屏具有真实性,不属于合成,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审查后,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法定的其他物品,这些法定物品应当视为原件,在人民法院认定其真实性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作为证据需要鉴定吗
    对于录音需不需要进行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如果其他手段都不能查证属实的话,那么鉴定仍然是最权威的办法。录音证据应当复核以下条件才能认定有效: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可以通过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的方式对电话录音进行公证。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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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