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母的遗产继子女可以继承吗 |
释义 | 继母遗产继子女能继承吗? 法院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能继承 案例 两位再婚老人先后去世,男方的两个子女将继母的三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继母所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李某与陈某于1987年再婚。当时李某两个子女与陈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婚后住陈某单位分配的住房,后分两次付款于1997年买下了房屋产权。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他留下的全部财产均归老伴陈某所有。李某与陈某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先后过世。2005年陈某的三个女儿经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长女名下。李某的两个子女得知后,将继母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继母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陈某三个女儿辩称,该房屋是1982年企业分配给她们亲生父母的房屋,系母亲个人的遗产。法庭上,三个女儿表示,她们应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请。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陈某去世,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三个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某与陈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与继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一、男子立遗嘱房归夫妻,为何法院判决儿子也参与继承 丘某因病于2019年去世,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两套房产留给父亲继承;但其去世后其父亲与妻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遂闹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丘某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丰顺某房丘某与妻子各享有一半产权,另外一半产权由丘某儿子继承。 那么为什么丘某的遗嘱明明写明遗产都有父亲继承,但法院却判决儿子也能继承一部分呢? 那是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遗产继承份额,案例中丘某的儿子年龄尚小,正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以法院《民法典》规定,为丘某儿子保留一定的遗产继承份额,最终判决丘某丰顺某房的一半产权由其儿子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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