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间的争议,这主要有四个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可找到他们来解决纠纷。 (3)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