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尚在建设中,所以对买受人来说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五点重要事项:(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不具备“五证”的预售商品房将来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合同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条件及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确认开发商已注销所购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并明确约定开发商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5)明确约定合同中确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结算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