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即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交强险条例也随即颁布,保监会据此又制定了交强险条款,在分项伤残死亡赔偿金部分,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死亡赔偿金分开列举,同在伤残、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分项下。故在实际审判中,许多法院根据交强险条款判决精神抚慰金,但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往往又是最高院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