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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我是二级残疾,村里不给办低保,我应该想什么部门申诉?
释义
    低保是国家为保证最低生活而设立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跟是否残疾没有必然的联系。办低保的标准是:低于当地年人均收入的人群应实行应保尽保。比如说当地的年人均收入是10000元。当事人的年人均收入是7000元,政府就补齐3000元的差额。但是,这个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怎么样来认定,谁来认定,都是不确定因素。所以,通常是按照一个低保人或者低保户来操作的。之所以造成误以为残疾人就应该吃低保的想法,是因为有残疾人的家庭普遍困难。
    如果某个残疾人家里有大工厂、大公司、大集团的话,那必然会撤销当事人的低保资格。并非单纯是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就可以申报低保,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其单独分户后,将残疾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在正常低保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加发一定数额的分类保障金。
    这里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两倍低保标准,所以一些居民前去申报时,社区或中心、街道工作人员发现他们家中虽然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但人均收入这一项不符合条件,也就不能申办分户、低保。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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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