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据此,最高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最高法、公安部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稿,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试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