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标准分4个等级: 听力残疾一级标准为 >90(好耳) 言语识别率<15%; 听力残疾二级71-90(好耳) 15%-30%; 听力残疾三级 61-70(好耳) 31%-60%; 听力残疾四级51-60(好耳) 61%-70%。 听力残疾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从而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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