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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什么??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同时又规定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即通常所称的“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兼采两大体系,揉合两种立法技术,一面规定了著作人格权,一面又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制度虽可能有灵活变通之利,却缺乏一以贯之的严谨风格。因为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实际创作人与其作品的关联被完全割裂,创作人的人格利益“下落不明”,这显然不符合人格权的专属性。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取消我国现行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理由如下:《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法人作品进行了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很相似,两者都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然而在我国的规定下,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着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即作者身份的不同。因而在我国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现状下,必须在实践中对此两者加以区分。但这两类作品相似的创作过程却给区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法人作品规定了三要素:第一,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第二,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下简称法人意志);第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要素,在实践中并无太多认定上的困难,在此不予赘述。第二个要素则是在实践中很难认定的一个要素,什么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首先,应当承认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人意志的情形。其次,既然是代表法人意志,那么法人的意志要明确到怎样一个程度呢,这也是一个很难衡量的问题。关于第三个要素,笔者认为,与其将其描述成构成法人作品的一个要素,不如将其称之为法人作品的一个特点。因为承担责任通常是在侵权行为等发生之后,而被侵权者在起诉时、法院在审理时需要认定被告,被告即为著作权人。亦即,从逻辑上而言,应该是构成了法人作品才导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因为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所以作品构成法人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不仅划分标准不统一、分类互相重叠,而且三者之间界限模糊不清会导致司法者操作上的困难,也可能导致同样的案件,由不同人审判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结果,从而违背了诉讼行为的可预期性。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摒弃将法人视为作者的做法,取消法人作品的规定,使得《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更加明确、简明易行。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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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