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了工伤能工伤人损一起走嘛 |
释义 | 受了工伤可以工伤人损一起走。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得双份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后向第三人主张追偿权的,不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损害区别如下: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非举证证明。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致使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劳动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一)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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