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费又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 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物业收费标准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及重复征收。 一、物业费用的相关案例: 有一家物业公司,通过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接管了一个居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后遇到了一个难题。其中有四幢楼的业主联合起来,不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还自行聘请了保洁员、秩序维护员等进行服务。多次协商未果,这种一国两制的局面让这家物业公司颇感头疼。 解析:这四幢楼内居住的业主,均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也可以提请解聘物业公司,但这种权利不能任意地无限制行使,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代表组织,而部分业主不能按照各自的意愿擅自做出聘请或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本案例中,这四幢楼内业主的行为不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是在侵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模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服务。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