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方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或者其他信誉较高的单位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当然,出具保函的单位必须经过招标人的认可。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也只能进行定性的规定,一般只能规定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业主向承包方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