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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有什么风险负担吗
释义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的标的物。
    一、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认定: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
    二、一车多卖哪方可获得车辆所有权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都没有受领交付的,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购车合同要强制收回怎么办
    购车合同要强制收回,购买人可以拒绝,出卖人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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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