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权,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防止社会危害性,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传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但是,法律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拘传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对被据传人的保护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拘传措施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性规定有以下5种: 1、固定的拘传场所; 到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2、事前报批;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时亮拘传证;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注明时间。 4、不得超期拘传和变相拘禁;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5、拘传期限届满后,立即放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权利,侦查机关正当行使强制性权力,有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但是,由于在法院宣布构成犯罪之前被拘传人的地位并非罪犯,而仅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在拘传阶段法律同样规定了被拘传人的保护性权利。正确地行使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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