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营市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东营市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第三项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二、东营市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母婴出院结帐单 3、身份证 (1)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2)领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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