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涉外离婚 |
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或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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