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话,就可以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