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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确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释义
    政确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确认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提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制作现场笔录,需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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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