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北京,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如下证据: 1、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2、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等等。 3、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治疗费。包括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等;误工费。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相关病历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企业申请认定工伤的,应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6、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明(可到工商局或市场安全监管局查询); 7、关于工伤的证人证言(证明人必须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并签名按指纹,复印身份证); 8、非申请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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