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看守所被打的可以要求看守所严查,受害人或者家属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并追究打人者,并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嫌犯已经被控制,警察仍继续使用暴力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到该警察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督察那里投诉。在押人员之间发生互相殴打的,警察会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