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的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不得以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