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缓刑如何执行? |
释义 | 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先作出变更强制举措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所判处的四个月拘役暂不实际执行,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六个月为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并根据罪犯在六个月的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实际执行所判的四个月拘役: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章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章,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章: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章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章;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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