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
释义 |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法律规定不计入刑期的除外。 一、孕妇犯罪哺乳期过后是否收监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265条,对孕期和哺乳期内的妇女,判决之后一般准予监外执行,但哺乳期过后会被收监执行,依据257条第三项:监外执行的事由消除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监外执行应当由谁执行 监外执行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监外执行在哪执行 监外执行在被进行监外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执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当出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况的,需要及时收监。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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