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医保办理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 第八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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