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因为长期居住在国外与我失去了联系,此后我是否还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特定抚养权解决方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法院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和亲子关系保护原则来决定。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父母共同行使,如果其中一方无法行使,由有能力、条件更适合照顾孩子的一方行使,这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孩子长期居住在国外与您失去了联系,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请求恢复与孩子的联系并争取到特定抚养权。但是由于国际抚养纠纷的特殊性,这需要遵守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双方父母共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由原则有关各方根据子女的利益协商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给予援助或者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子女的利益最大,孩子年龄、身体、智力、性格、意见以及其他情况,以及父母的条件、意愿和行为等因素都应该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涉外抚养纠纷,应当遵照所涉国家的法律,并参照涉外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居住在中国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根据《北京条约》等国际公约,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和亲子关系保护原则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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