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纠纷证据 |
释义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欠钱立案要哪些证据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纷案件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如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债务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抵押证明材料、债务转让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财产保全财产的存放地点、数量和价值、银行存款银行和账户; 7、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上述证据原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二、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程序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诉讼风险评估 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 2、债务人财产调查 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3、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4、(诉前)财产查封 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5、案件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6、申请执行 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运用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登报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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