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核- |
释义 |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第73条)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75条)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公司法》第78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公司法》第98条)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公司法》第99条)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公司法》第100条) 办理程序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初审。市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会进行初审,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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