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您好,我签订了装修公司的预订合同 |
释义 | 与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流程是:1、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2、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3、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人与装修公司合作,但未签订合同,结果装修人员受伤 法律分析:请人装修工人受伤,有两种情形。第一,你请的是装修公司的人,你与装修公司是合同关系,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你请的是个人,你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工人受伤,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找装修公司装修的房子没安合同交房,质量太差了? 装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合同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为人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诉讼或仲裁。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交了前期装修款,后感觉怕合同人跑路啥的,协议又加盖了几个其它装修公司的公章跟其它加盖了公章的公司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成立前盖了公章的合同满足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真实;盖了公章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当时我找了一家私人装修公司。当时我找了一家私人装修公司,知道了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现在装修中有纠纷。我不得不起诉对方。我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找私人装修没有合同。装修结束后,我发现我偷了横梁,换了柱 第一,协商解决,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要先进行沟通协商。第二,拒绝支付装修款或者停止施工。第三,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投诉。第四,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到法院去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房子是中介租的。一家装修公司的装修公司把我的房子转租给了别人。我该如何收回我的房子?一家装修公司的装修公司把我的房子转租给了别人。如何收回我的房子是合法的。 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 出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 承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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