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景德镇公积金提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村住房的; 4、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一次性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6、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职工与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1)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已承租廉租住房的;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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