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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视频录像可以找交警吗
释义
    “行车记录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一定帮助。”,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现场已被破坏,行车记录仪录制的影像能帮助交警还原现场。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通常是依据事故现场地面和车辆的痕迹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如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根本不需要行车记录仪“出马”。但在某些事故中,行车记录仪会起到重要作用。在曾经处理的事故中,前车溜车撞到后车,前车司机拒不承认溜车,一口咬定是后车追尾,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因后车安装的行车记录仪将前车溜车过程清晰拍摄下来,让溜车的“老赖”无法抵赖。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由于现场痕迹没有机动车之间的事故那么明显,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对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将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有些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一开始没有争议,为避免阻塞交通离开事故现场后,在等待交警处理过程中一方突然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将起到还原事故现场的证据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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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9: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