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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
释义
    第九条公司解散后有关公司债务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有下列行为,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其侵占财产份额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院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十条中的股东或者董事为二人以上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个股东或董事依据第十一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董事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交易对人与公司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因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债权人因清算组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确认。
    对诉讼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可以将相应份额提存后,对其他财产先行分配。
    第十五条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毕前请求清偿。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股东以其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有过错的除外。公司股东在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在清算中对于已知债权人的债权未予清偿,清算完毕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起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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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