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型客车多少岁可以申请 |
释义 | 中型客车B1申请年龄是21-50岁,大型货车B2申请年龄是20-50岁。大型货车B2可以是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准驾车型,而中型客车B1只能作为增驾。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6、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 7、申请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8、原驾驶证包含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因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或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等原因降低准驾车型,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申请人驾龄和累积记分条件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五、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和申请地点 (一)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二)申请地点 1、境外人员、未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2、内地居民和70周岁以下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到下列地点申请: (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2)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3)申请增加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4)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5)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6)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申请人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学籍;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1、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二”): 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②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③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④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⑤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⑥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对申请第①、②、③准驾车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2、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要求: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符合申请增加准驾车型规定要求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后按照预约日期安排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的一日内核发有效期为三年(或有效期限截止至申请人年龄达超过规定申请最高年限日前)的学习驾驶证明,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预约科目考试时间。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明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以预约科目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二、车辆超载超限处理标准是什么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