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缓刑人员还可以发工资么?拘役缓刑人员工资待遇 |
释义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2职务*3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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