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责任调解时,由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律师等担任调解员。另外,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工伤责任调解的调解员。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伤责任调查情况,鼓励并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责任问题自愿进行调解。工伤责任调解时,由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律师等担任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所辖范围的需要聘请调解员,聘请的调解员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接纳其为人民调解专业队伍成员。” 以上是有关工伤责任调解的调解员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