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非未成年人是被告人,所有刑事案件在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家属。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迟在开庭前十天。1、开庭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的意见。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公开审判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2、开庭将起诉书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和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和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和联系方式;4、开庭前三天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