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的庭前需要准备哪些 |
释义 | 庭前会议制度其实是有利的,在召开庭前会议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今天来说一下庭前会议。 第一,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规程》中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证据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从这个规定看,我认为,只要我们认为案件定性有问题的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庭召开庭前会议。 二、突出夯基固本的抓手 第二,庭前会议讨论的问题,一般都是程序性问题,包括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等程序问题,当然其他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比如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方式,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证据出示后再质证。 三、突出健全机制的体系 第三,参加庭前会议的主要是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一般被告人是不参加。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辩护人不能代替被告人做所有决定,比如管辖问题、法官、检察官等的回避问题,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有无新的证据提交等等······如果我们想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些问题作出决定,那么在开庭前会议之前,我们就要去会见被告人,征得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然后才能在庭前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四,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有些事是不能做的。庭前会议上,法官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把证据举证质证一遍,让辩护人对证据提出意见,这种做法,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辩护律师不能在庭前会议上解决应当由庭审解决的问题。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法庭将庭审中的质证环节前移到庭前会议,导致庭审程序虚化。 第五,如果证据很多,怎么办?我觉得对一些没有争议的证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律师可以提出没有异议的意见。这样在法庭上就可以将重点放在那些有异议的证据上,既提高了庭审效率,也为做更充分的质证赢得时间。 第六,庭前会议,还可以沟通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甚至可以让公诉人提前给我们一份举证提纲,庭审时公诉人就可以省去出示证据的时间,对律师而言,我们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证意见。这种申请一般都能获得法官的支持,公诉人一般也愿意提供他们的举证提纲。 第七,在庭前会议上,律师要积极地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提前发表意见,努力说服法官,让法官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控辩审三方进行的博弈。法官也不愿意把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放到法庭上审理,检察官也要权衡利弊,如果他不撤回起诉,开庭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就不能再撤回起诉,就会面临无罪判决的风险。律师如果能够在庭前会议上说服法官,让检察院撤诉,那么案件就能提前终结。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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