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启动精神病鉴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二)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启动司法鉴定;(三)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有关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