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
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工程质量合格是否可以申请鉴定 工程质量合格可以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二、承包合同的管辖法院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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