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号信丢失邮局该赔偿吗 |
释义 | 按照国家邮政局最新的业务处理规则,如果因为邮局的责任造成发生挂号信函的丢失损毁,由邮局与用户协商解决,赔偿的最高标准为:退还全部邮资,赔偿金额不超过邮资的两倍。对于因邮件丢失损毁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邮局不负赔偿责任。 举一个例子:一封挂号信的邮资为4.2元,则用户可以得到的实际最高返还金额为:4.2+4.2*2=12.6元。 如果用户放弃赔偿,邮局可以免费为用户再寄一次挂号 《邮政法》第32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挂号邮件的丢失,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原邮电部1991年12月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给据邮件符合赔偿规定的,挂号信函每件赔偿人民币5元;对邮件丢失、缺少、损毁或逾限,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另: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做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修订后的邮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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