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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将已发生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这一制度对于提高税款征缴效率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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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