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丹阳市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 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二)。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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