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少年犯管教所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考虑到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一起关押改造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将未成年犯关押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一)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专门学校和大学一样,也分三六九等。不同的专门学校就职的成功率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第四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