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材料 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可办理迁出户口。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原件); 3、《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迁移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均免费。 2、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3、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三 、承办单位:各区(市)县办证中心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办证中心 五、前置条件 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 六、办理程序 提前准备办理所需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八、备注 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机关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