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会在十五日内答复,法律规定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则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