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房屋征收与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一样吗?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行政机关应根据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否则将超越职权。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补偿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项目有: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社会保障费。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项目:(1)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费;(3)临时安置补助费;(4)停产停业损失费(有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5)拆迁奖励费; (6)补助费。 综上,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反之亦然。 小尚提醒: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结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而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实施征收时,行政机关应根据土地性质适用相应的征收程序,否则将超越法定职权。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维权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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